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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表于: 2008-9-01 16:53 作者: lwal0829 来源: 药物临床试验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QUOTE:
原帖由 lwal0829 于 2008-9-4 13:58 发表 [url=http://www.druggcp.net/bbs/images/common/back.gif]http://www.druggcp.net/bbs/images/common/back.gif[/url] 第三条中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应该是指新药吧!各种招标课题,如果不牵扯“新药”,如某些治疗方案的研究、操作技术的研究,就不需要做“人体生物利用度或 ...
最新回复
lwal0829 (2008-9-01 16:55:09)
aibaa (2008-9-02 11:01:00)
你可以不遵从,但是你如果怕被国家、项目组、监督机构查的话,用这两个就足够应付了
Atlantis (2008-9-02 11:16:26)
lwal0829 (2008-9-02 12:22:49)
zslazxj (2008-9-02 12:52:04)
根据: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临床试验(Clinical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我们单位的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申报也不少,我们也曾疑惑,但审核专家要求遵循GCP,说若无直接法规归属的情况下,按照更高的标准执行总是没有错了。
lwal0829 (2008-9-02 13:02:49)
为了80块! (2008-9-02 13:08:26)
zslazxj (2008-9-02 13:21:24)
1、各省市卫生局都有自己的《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比如我们在北京市,那有《北京市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可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肿瘤学分册、精神病学分册、泌尿外科分册等等,不同的科室根据不同的分册吧。另有《临床诊疗技术操作规范》。
lwal0829 (2008-9-02 18:10:16)
atricfox (2008-9-04 08:49: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请楼主详细阅读第三、四条,有说必须是新药才遵守GCP吗?凡进行各期临床研究、、、、及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
lwal0829 (2008-9-04 13:58:23)
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没说必须符合本GCP吧?
总之,没有说必须是新药才遵守GCP,但也没有说“非新药研究必须遵守GCP”吧?
GCP我自然读过很多遍,但很怀疑楼上在读GCP时根本没有好好的思考过这个问题!您有没有好好读过GCP呢?!
atricfox (2008-9-08 08:48:41)
QUOTE:
阁下是真不明白还是假不明白,临床试验的定义是什么?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等。
阁下不会以为四期试验就不是新药临床研究的范畴了吧?不知在你心中什么是新药?做课题也无非是更广泛的考察上市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基本概念弄不明,就是看一万遍也等于白看。
不光只是GCP有规定,而且2000年的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也有说明。
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
一、药品临床研究包括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国外药品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以及进口药品的临床验证。药品临床研究应遵循《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 本帖最后由 atricfox 于 2008-9-8 08:59 编辑 ]
skypetbaby (2008-9-08 08:59:18)
这句话很明显是一个白马非马的论断。
Lovelva (2008-9-08 10:03:38)
现在很多国外药厂在中国做的试验都是上市后研究,也都找CRO公司来监查,当然也是遵循GCP的。而且应该还是ICH-GCP。
当然,如果是研究者自己发起做的试验,他们也要遵循GCP啊,要过伦理,要病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现在在国外发表临床研究的文章都需要伦理批件的。中国也在慢慢规范。知情同意和伦理批件不就是GCP的核心吗?
lwal0829 (2008-9-08 21:28:57)
另,“没有说必须是新药才遵守GCP,但也没有说“非新药研究必须遵守GCP”吧?”后一句话是我讲的,为辩驳前一句话,前一句话引自“atricfox” “请楼主详细阅读第三、四条,有说必须是新药才遵守GCP吗?”。我认为前一句话毫无道理。
临床研究范围很广,新药临床研究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有很多临床研究可以不用RCT, 可以不用知情同意。不细说了吧。
我想不只我,有很多人没有弄明白“临床研究”四个字。
chhx1875 (2008-9-09 08:26:26)
atricfox (2008-9-09 14:09:24)
就是医疗器械、新的手术技术等都要遵从GCP。
至于,只要采用患者的医疗信息用作研究用途就应该通过患者的知情同意。
至于,所说的临床研究可以不用RCT是可以的,但是不用知情同意,我想这话最好对SFDA的人说吧。
板砖 (2008-9-09 16:17:12)
lwal0829 (2008-9-17 10:46:04)
liweiunion (2008-9-19 13: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