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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访谈 ▎双盲试验揭盲后,是否应告知研究者及受试者用药情况

2016年10月20日来自:药物临床试验网 作者:司芳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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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双盲试验已逐渐被国人所接受,并且越来越多。双盲试验二次揭盲后,试验接近尾声,试验数据已收集、分析完毕。此时,申办者急于写报告、申报,数据结果是其关注的重点。但是,通常会忽视将盲底告知研究者及受试者。

洪明晃教授在“7.22“一周年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综合症”诊治指南》演讲中提到:双盲试验越来越多,揭盲后告知研究者和受试者分组或用药情况的越来越少。还提到,在参加检查过程中发现,没有一个项目在双盲试验结束后把用药情况告知研究者或记录于病历,受试者则更不知情。

小编在走访中了解到,若非方案有明确规定,只有极少数申办者把揭盲结果随总结报告一起递交研究者,但此时距二级揭盲已经很久,而且极少载入病历或告知受试者。那么,这种现象对受试者有什么影响呢?小编再次采访了洪教授。

1.双盲试验二次揭盲后,应何时告知研究者和受试者?

洪教授:
双盲试验分一级揭盲和二级揭盲。一级揭盲后,把受试者分为A、B两组,便于统计专家进行组间比较。但所有人,包括统计分析专家都还不知道各组的具体用药情况。
在得到统计结论后,撰写总结报告前,需进行二级揭盲,获知各组用药情况。此时,受试者可能依旧是研究者的患者,或要进行后续的治疗。所以,在二级揭盲后,便应尽早把受试者用药情况告
知研究者和受试者。并且,研究者还应记录于病历中,让后续的接诊医生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和用药后的反应。

2.方案设计是否需要对此提出具体要求?

洪教授:
现在的试验方案更多考虑的是试验的研究内容和统计设计,而很少从临床角度考虑受试者的诊治需要,更没有从长远角度考虑受试者的未来用药安全。不应该因为方案中未规定,就不告知研究者和受试者,希望以后好的方案设计能明确何时告知研究者及受试者。

3.从伦理角度考虑,如果揭盲结果没有及时告知研究者及受试者,对患者安全性和后续疾病的治疗方案选择是否有影响?

洪教授:
从受试者的安全性和后续用药来讲,揭盲后及时将用药情况告知研究者及受试者,对于患者后续治疗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至关重要。主管医生或后续接诊医生是否了解受试者之前用药情况影响着后续诊疗决策。否则,对受试者安全及后续治疗不利。
1) 医生若不了解之前用药情况,如具体用药、疗程、是否出现过不良事件或者严重不良事件,则无法判断是否可以继续用此药或此类药。
2) 若医生不知道之前用药后的疗效,则无法判断是否需要更换用药。
3)试验药经过临床试验证明疗效良好而得以上市,如果医生了解患者曾参与安慰剂组,就可以及时推荐该新药。
4) 对于长期用药、以及联合用药的患者,可能会出现试验药物蓄积、与其他药物间的相互作用等问题。若医生不了解之前用药情况,则无法判断药物蓄积、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先后顺序等。

4.对于揭盲结果是否告知患者,知情同意书是否应该明确体现?

洪教授:
目前,知情同意书里多没有做这方面的规定,只会告知受试者参加的是双盲试验,试验分两组。受试者会被随机分组,入组后具体用哪种药受试者不知道,如果1:1的分组试验,接触试验药的概率为50%。但不涉及试验结束后会告知受试者用什么药。
所以,希望以后好的知情同意书,可以补充这条。明确告知受试者:为了你以后的用药安全,我们会在XX时间,告知你在试验中的用药情况。
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被盲,是“献身“科学,应该点赞;试验后获知用药情况,争取自身安全,合情合理,必须支持!

5.知情同意书没有明确体现告知患者揭盲结果,这是否符合伦理和GCP的要求?

洪教授:
无论是中国GCP 还是ICH-GCP,目前均无相关的具体要求。据我所知,多数伦理委员会未关注到这个问题。
尽管GCP还没有规定到那么细,但保护受试者权益、安全,是GCP的目的之一。只要是对受试者的安全不利,伦理委员会、研究者就应该积极去思考、干预。
希望新的GCP里可以补充这么一条:双盲试验二级揭盲后,申办者应尽快把受试者用药情况告知研究者及受试者。研究者还应及时把相关情况记录病历中。

6.您刚刚多次提到研究者应把揭盲结果记录病历中,这是为什么呢?

洪教授:
因为告知患者后,他有可能记不住或者记不准确,而后续治疗可能更换医院或医生。将揭盲结果写入病历,方便后续接诊医生了解患者以往用药情况,也有案可查。将来其他医生看到病程记录即可了解患者参加过什么临床试验、用过什么药、是否出现过安全性问题、疗效如何等情况,能提醒接诊医生在后续治疗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如须避免使用同类药或须更换用药等。

7.关于揭盲后不告知受试者和研究者的情况,应如何引起申办者的重视?

洪教授:
对于这种现象,希望能够引起临床试验各方重视。
申办者对于受试者的治疗关注度不够,对其后续治疗关注度更不够。基本没有揭盲后要告知研究者用药情况的意识!所以,申办者首先要有这种意识!
如有特殊情况,申办者需要延迟告知,也应得到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并让受试者知情同意。
同时,希望临床试验机构和伦理委员会也能把好关,在方案设计、知情同意书、后续跟踪审查等方面关注这个问题。此外,研究者也要有这个意识!当然,最好GCP、法规文件等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的确,小编走访发现,除申办者外,研究者、CRA等也并未重视此事。有些人习以为常,有些人没意识到。其实,对于研究者,试验结束并不意味着责任结束!对于受试者,试验结束也不意味治疗结束!研究者和受试者均应并有权利及时获知揭盲结果。

临床试验过程漫长,其中还有很多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的地方,法规的规定或要求也可能难以面面俱到,但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却应贯穿临床试验的始终和各个大小环节,而不应拘泥于法规条款。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又能推动临床试验在我国健康、持续发展!

【洪明晃教授简介】
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肿瘤医院“临床研究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任;GCP检查专家;广东省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主委
(责任编辑:DRUGGCP.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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